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南住建〔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09:32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拆、使用行为,防范吊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2010号),及《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吊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1231日。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1.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所使用吊篮进行管理,并负安全生产总责。

2)吊篮安装、拆卸专业分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租赁单位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3)负责审查吊篮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及安拆人员资格证书、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报监理单位审批。

5)吊篮安装、拆卸等作业前,组织对总包单位、安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对吊篮操作者进行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及吊篮操作使用相关内容),并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吊篮安拆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包括二次移位)。

8)严格落实劳动保护要求,监督吊篮操作人员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着紧身衣、系安全带、挂安全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对吊篮安拆、检查、维修保养现场进行旁站和安全巡查,做好吊篮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和交接班工作,组织安拆、维保单位对吊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各项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等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10)建立吊篮安拆、使用、检查、维保管理档案,确保相应管理记录档案资料齐全。

2.专业分包(安拆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负责吊篮安装(包括二次移位)、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吊篮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吊篮的安装、拆卸、维保质量负安全生产责任。

2)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吊篮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维修保养合同等,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安拆、维修保养、特种作业人员等情况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4)吊篮安装、拆卸前,按照合同要求,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监理单位审批。

5)按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安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拆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6)吊篮安装、拆卸、维保作业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应急措施等),作业中要做好现场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包含现场安全监督、围挡警戒、值守等)。

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负责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使用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吊篮的安装、使用、维保、拆卸负监理安全责任。

2)负责对吊篮施工前各项审核工作,包括安拆单位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设备进场验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

3)在安装、拆卸、维保作业前,对现场准备以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施工作业时做好旁站。

4)参与吊篮入场验收、安装(包括二次移位)验收。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装(包括二次移位)、检测、拆卸、维保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日常使用安全巡查记录。当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出现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的吊篮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施工总承包安全管理职责。

(二)强化进场验收管理

1.吊篮租赁单位应对提供的吊篮产品质量负责,严禁提供不合格或自行制作的吊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对提供给施工现场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的吊篮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标定作假,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2.吊篮应有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标明产品型号、技术参数(额定起重量、提升速度)、承载人数、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严禁行为等信息,机体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置齐全,安全锁在有效期内,设备证件齐全。

3.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的吊篮资料进行审查,对设备进行查验,存在问题的吊篮禁止进场安装。

(三)强化安拆过程管理

1.加强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吊篮安拆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吊篮安拆单位应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应根据工程结构、使用说明书、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吊篮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编制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2. 吊篮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要对现场安装条件、吊篮零部件、安全装置、安装锚固件、后置埋件等进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装方案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安装单位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记录留存备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吊篮安装拆卸工)上岗作业,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拆作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3.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吊篮安装、拆卸施工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或不按方案要求实施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使用、安拆单位整改。

4. 吊篮悬挂机构不得安装在外架上,安装任何形式的悬挑结构,其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作用力,均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梁伸出长度和前后支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悬挂机构两吊点间距应与悬吊平台两吊点间距相等,其误差应小于或等于5cm。所有配重块要平均套在两只支架的穿杆上且作固定,配重块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残断的配重块或其他代替物。配重块应有重量标记,配重的总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吊篮悬挂机构采用骑墙式支架、前支腿或后支座非常规安装或其他非标准形式进行架设的,须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5.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拉伤、变形或扭曲,钢丝绳端部的绳夹数量、间距、固定方法应根据《GB5976—86钢丝绳夹》的要求执行。

6. 吊篮安拆时,悬吊平台下方应设有围挡隔离、警示牌等措施,安拆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值守。

(四)强化吊篮验收管理

1.吊篮整机安装完毕且经调试后,安装单位应对吊篮安装质量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安装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用表见附件1),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前,施工单位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验收合格后应在醒目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2.吊篮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标定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五)强化使用过程管理

1.吊篮租赁或安拆单位要按照要求定期对吊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吊篮施工全过程安全性能达标,使用单位落实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

2.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3.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

1)吊篮内作业人数不应超过2个,吊篮内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的安全锁扣应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其他部位有连接。

2)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物料,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或将两只吊篮悬吊平台并连使用。

3)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悬吊平台内严禁搭梯、搭凳等加高作业。

4)每次吊篮使用前,操作者应进行空载试运行,无故障方可作业使用。当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机电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5.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降至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6.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吊篮与架空输电线路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7.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他作业。

8.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吊篮维修和拆卸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拆除中禁用等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10.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复工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拆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自查自纠。各在建项目要立即行动,由项目负责人带队,建设、监理、安拆、维保、检测等单位共同参与,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立行立改、全面整改闭环到位并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同时,请各在建项目填写《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吊篮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1),并于2024229日前报辖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汇总。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聚焦重点整治内容,深入开展吊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问题切实整改到位。对未按规定履行吊篮安拆、验收、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吊篮安全装置不完整、安全锁无出厂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标定作假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采取约谈、通报、停工停验、停水停电、移交违法线索等方式进行严管重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市住建局将结合层级监督调研、交叉检查、第三方巡查等工作,随机抽取部分县区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辖区在建项目吊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汇总辖区在建项目吊篮使用情况,并于2024310日前将汇总后的《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吊篮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1)报送至市住建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分于2024630日、1230日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住建局。联系人:池浩铭,联系电话:5787283。电子邮箱:zlaqk5521549@163.com

附件:1.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吊篮使用情况表

2.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1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1: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吊篮使用情况表

附件2: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


    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