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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的通知——南住建〔2021〕454号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11:47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审图、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各有关单位:

自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开展以来,已有大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入使用,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对南宁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2021年全国两会,碳达峰和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围绕“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健康发展,提升建筑能源利用率,避免盲目性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现予印发,供各单位参考。同时,就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证和应用技术选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符合条件的要坚持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坚持做好下列新建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三)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建筑;

(四)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

(五)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群。

二、坚持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原则,确保节能效果。

(一)坚持三效统一原则。在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是为了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应确保资金投入效益,避免设计节能而运行耗能、验收即报废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功能、后期使用习惯,因地制宜的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施切实投入使用。

(三)坚持安全为重原则。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四)坚持四同步原则。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及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开展详实、细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论证,择优选择切合项目实际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应用。

从我市及全国其他城市的实践情况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已十分成熟,关键在于充分论证、选择和项目自身条件、使用功能、后续运营管理特点相适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从多年实践看,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以及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建筑,因其使用对象单一、易于统一运营维护管理的特点,使用水(地)源热泵系统用于建筑空调制冷与采暖、热水供应或者使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系统供应热水,普遍运行良好,易于管理维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在水(地)源热泵技术及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中择优选择。使用中央空调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空调余热回收技术制取热水。

(二)对于没有热水需求或需求量极小(日用热水量小于5吨且用水点分散)的公共建筑,以及建成后使用功能不确定、受招商影响可能调整变化的公共建筑,不要为了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政策要求而采用可再生能源制热水的应用方式。

(三)住宅项目由于住户使用习惯、使用意愿多元,入住时间不一、产权分散造成运营管理的困难等因素,在未能保证大部分住户使用的情况下造成可再生能源系统难以达到理想的节能效果,大量系统闲置废弃。因此,要将项目定位、销售对象、入住率及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因素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因素进行考量,建议:

1.对高层(10层及以上)、多层(4~9层)住宅建筑,在不能保证多数住户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制取生活热水的情况下,不宜使用集中式的水(地)源热泵、太阳能(太阳能+空气源)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宜优先选择集中集热、不设集中辅助热源,由住户自行选择二次加热方式的系统或分散式系统为用户供应生活热水。

2.对于低层(1~3层)住宅建筑,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分散式(分户独立式)可再生能源系统。

(四)水源(包括江水、湖水、污水、地下水等)热泵系统属于较成熟、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较适用于有冷、热联供需求的各类建筑,由于该系统的取水端及管道往往超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其顺利使用需得到其它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提供的便利条件,有些还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在充分研究论证、对接沟通,确保可行性情况下选用。

全年最大总吸热量和最大总释热量基本平衡是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保持高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其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地埋管换热系统全年最大总吸热量和最大总释热量基本平衡,对于无法解决冷热平衡问题的项目不建议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

(五)对上述经统筹项目使用功能、资源条件、物业管理、使用习惯、入住率等因素进行论证分析后,不适宜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及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已有其它有效的节能方式进行替代的公共建筑,以及无法有效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考虑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辅以太阳能路灯、太阳能庭院灯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规模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其中,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其安装容量不宜低于50kWp(以可安装空间和所需用电负荷对应容量大小进行确定),并优先用于无自然采光的地下车库及公共交通空间照明。

(六)对于已选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其它可再生能源进行规模化应用,但未使用可再生能源方式生产生活热水的住宅项目,在设置有两个及以上阳台的户型中,应同步设计分户独立式的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并预留相应的安装位置,住宅交付后由住户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安装,创造条件引导人们选择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能源。

四、做好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后的运营及维护管理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

开发建设单位除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外,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后续使用效果,建议采取(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在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时,与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单位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帮助物业管理人员熟悉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使用及维护。

(二)在建筑使用说明书或其它交付住户的材料中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可再生能源系统原理、如何使用可再生能源系统,如需进行二次加热用户应该如何进行二次加热。

(三)联合物业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对业主说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事宜,包括如何对接系统、费用收取标准、后期运行维护及维修等问题,必要时可提供简要的说明及示意图。



附件: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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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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