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南住建〔2022〕342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15:53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工程监督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我市1+3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及我局《关于印发2022年南宁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2〕11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南住建〔2022〕21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以下简称提升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重点检查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青运会配套项目、义务教育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及铁路和轨道交通沿线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201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建筑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超过一定规模或现场使用条件复杂的起重机械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存在群塔作业(含与周边项目塔机存在交叉)的工程应编制并实施防碰撞方案。监理单位应结合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要求收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在用起重机械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安装告知、使用、顶升、拆卸应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办理相关手续。安装(拆卸、顶升)活动、租赁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应设立使用告示牌。

3.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起重机械安拆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应为安装、顶升、拆卸专业承包单位的在职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4.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进行安拆、顶升工作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设备管理员、监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严格执行旁站制度,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起重机械验收和定期检查维修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和安装、顶升、附着作业完成后,安拆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应按时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及吊具、索具,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负责实施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接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相关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应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确认。

6.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规定,起重机械安装完成检测及定期检测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天内出具检测报告,对于不合格报告及时按规定上报。

7.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相关标准,对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吊具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二)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标明产品型号、技术参数(额定起重量、提升速度)、承载人数、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严禁行为等信息,吊篮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置齐全,安全锁在有效期内。

2.高处作业吊篮的安拆、移位活动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用非常规方法架设的必须有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作业前应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

3.超高限位装置应齐全有效,安全锁应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4.使用单位应对吊篮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专业人员是否对吊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5.使用过程中,所有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带,并锁扣在独立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安全绳;人员进出吊篮是否做到从地面进出,不能将吊篮作为装载货物运输使用。  

(三)提升架

1.提升架安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产品质保资料情况。提升架安拆单位应具备相应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工);提升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2.提升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交底情况。提升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安拆单位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应对安拆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留存记录。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提升架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提升架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情况。提升架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自助办理提升架使用登记手续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立使用告示牌。施工单位、租赁单位应每月定期检查提升架并留存记录。

4.提升架安装、升降、拆卸要严格执行带班制度、交底制度和旁站制度,安装单位装拆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应做好全程旁站监督,并在升降、拆卸作业前按要求进行检查和做好相应记录。

5.提升架的架体结构及安全防护、附着支撑、升降机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是否存在问题,机位设置是否与方案相符、架体悬臂高度、架体高度与支撑跨度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  赞  市住建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钱  强  市建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谢永达  市住建局房建质安科科长

  许  辉  市住建局市政质安科科长

  江天然 市建管中心副主任

  容继盘 市建管中心副主任

  邓明秀 市建管中心党委委员

  卢  勇 市建管中心党委委员

成  员:由市住建局房建质安科、市政质安科相关人员及市建管中心有关站室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建质安科,办公室主任由房建质安科科长谢永达担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参考设立本辖区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方案,统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发文之日起至 2022年5月30日)

各责任主体(施工、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闭环管理,并形成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台账资料存项目部备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6月至 2022年12月底)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令项目立即整改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和不认真落实整改的项目,应采取通报批评、信用惩戒、停水停电等严管措施,督促项目整改落实。同时,我局将结合南宁市建设工程第一次、第二次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以及第三方巡查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检查通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把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的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加强安装、升降、拆卸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日常安全检查,不断提升我市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使用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应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安全检查统计表》(附件4)报局房建质安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覃藏庆、池浩铭,联系电话:5787283,电子邮箱:zlaqk5521549@163.com



附件:1.南宁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表

      2.南宁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专项安全检查表

      3.南宁市建设工程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专项安全检查表(监督检查用表)

      4.南宁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表(企业参考用表)

      5.南宁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南住建〔2022〕342号 附件.doc

    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