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工程监督机构,各建筑业企业及在建项目:
现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明和“壮族三月三”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4〕42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明和“壮族三月三”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42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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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明和“壮族三月三”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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